华体汇体育官网入口appAPP下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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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在学院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分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条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专管通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是800元(含800元)以上为仪器设备及8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
第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院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五条 各类仪器的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汇总,并每年向教务处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学院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七条 师生员工都必须爱护教学仪器设备,不得任意改装、出借、调拨及携往院外。确实需要时,应经教务处同意。
第八条 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及物品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及物品应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管理。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计划、采购、供应
第十条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过入库验收后,方可凭账单和验收单到计财处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学院发展、专业设置、学科方向的实际需要,本着实用、节约、先进的原则,全面规划,并进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填报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应具备下列各要素: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价格、供货时间等(规格、型号不清的必须用文学加以说明)。计划填写要准确,统一用计算机输出。
第十三条 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收集、汇总、审核、报批等工作归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报送程序:
1、计划提出由教学仪器设备的基层使用单位(系部、处室)完成;
2、基层使用单位将计划送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3、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情况报分管院长或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低值易耗品(玻璃器皿、药品等)购置计划要求每学期的第十五周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受学院委托对外签订订货合同,其它任何单位未征得教务处同意不得对外自行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的审批权限及采购方式: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情况报分管院长或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采购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马钢总公司有关集中采购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与审计:
1、建立严格的实物和技术验收制度,由计划提出的系部、教务处、纪检相关处室共同完成,以系部为主;
2、财务和纪检监督贯彻整个采购活动的始终,分别对计划所涉物品的价格、质量和付款方式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购回后,统一由教务处进行资产登记,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分管院长,经批准后,财务处凭教务处负责人、分管院长的签字和入库单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九条 各有关使用单位凭教务处的通知办理领货手续。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与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师生员工,都要自觉地爱护学院的各种设备器材,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对设备器材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一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均应赔偿。教务处应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财产价值和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事故的处理应有书面材料,由教务处转交学院有关部门作为考绩、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给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造成设备器材损坏的;
2、不执行管理制度,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尚未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造成损坏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
5、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器材丢失的;
6、虽不属于赔偿范围,但在财产损坏丢失一月以上仍不报告或事故发生不努力保护现场,不组织抢修的。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但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须经常冲洗、移动易碎易坏物品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赔偿处理的计价原则
1、对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如录音机、电扇、手表、秒表、计算器、工具等,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按每使用一年折旧10%的计价赔偿;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2、对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计价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计算修理和所配零件费用;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仪器设备全部损坏无法修复的,按折旧后价格的30-70%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超出赔偿程度的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罚金、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设备的器材损坏丢失的处理,由设备器材使用单位报告情况,教务处按有关规定权限进行处理或上报。
第二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权限:按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处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简易故障的检修工作,以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凡各实验室无法自行检修的仪器设备则报教务处组织修理。
第三十一条 请修单位采用电话报修或书面报修,教务处接到请修通知后,除急修随时安排修理外,一般两天内安排修理。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教学仪器设备的检修由使用单位实施。凡使用单位不能修理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请生产厂家或其它单位(或个人)修理。
第三十三条 对报修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对已超过耐用期或损坏较严惩或维修费用达到同型号新设备购置费60%以上的等无修理(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修理。
第三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专立帐户,由教务处和各使用单位共同管理。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定质量太差或损坏太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等原因,已被淘汰又不易改制它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第三十九条 需报废处理的教学仪器设备,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符合报废规定的,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系(部)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初步鉴定后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报废鉴定登记表”,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收到报废登记表后,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鉴定结论,须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学院批准。
3、经批准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其报废鉴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后勤处相关科室进行帐卡调整,一份系(部)实验室留存,一份教务处归档并进行帐卡调整;
4、经批准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系(部)实验室收到审批后的登记表后,须及时送教务处,由修理技术人员进行拆卸,将零件用于同类其它仪器设备的修理。
第四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当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
华体汇体育官网入口appAPP下载实验实训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教学实验实训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为防止积压浪费,各系(部)应根据教学实验的实际需要作好购置计划。学院规定,每年第一学期5月份,第二学期11月份各系(部)上报下学期购置计划,经教务处和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统一购买。
第四条 因教学需要急需零星购置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先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急事急办的原则可优先购置。
第五条 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入库前使用单位应配合教务处作好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物品应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六条 各系(部)对材料及低值耗品应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各项物品有出、入账,账、物相符,领用有记录。
第七条 各系(部)每年应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作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再行抽查。对账物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帐物管理规范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 对有害、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