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汇体育官网入口appAPP下载教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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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的工作直接影响着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使教学与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风,为人师表。注重自身师德修养的提高,勇于坚持真理,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明确教育目的,对高职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有较深刻的理解,能把握学科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及理论、实验、技能训练要求;能根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写、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教学工作能力,熟悉教育与教学规律,严谨治学,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积极承担教育工作任务,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或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熟悉任课班级的学生,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主动参加班级活动,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六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师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任何教师不得假借理由寻找借口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业余、半脱产、脱产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学历层次,加强“双师”素质,以适应高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教师到校外进修(以业余为主)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师和科研工作为前提,须经学院批准。
第二章 教学过程基本规范
第八条 教师应认真研究所任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九条 在开学前,教师应根据所任教专业培养方案、本课程教学大纲、所选教材及教务处下达的授课任务通知书上规定的课时数,按要求预先拟定好学期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般要求在开学前上交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由于客观原因如教材未到或临时安排的教学任务,则在拿到教材后或接受任务后一周内交授课计划。
第十条 在授课计划的拟定中应充分考虑高职教育的特点,重视学生技能培养与训练,合理分配理论与实践的学时,确保实践性教学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授课计划的修改。若无特殊情况,教师应严格按批准的授课计划组织教学。考虑到各种客观原因,教师平时实际授课进度与计划允许有1-4节超前或滞后,但期末必须完成授课计划。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计划的,由任课教师提交调整报告,由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案或讲稿的基本要素包括:每教学单元(二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手段;课后作业等。授课后,应根据授课具体情况,及时对教案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开学前教师至少应提前备好五周的课,平时至少应有两周的提前量。
第十四条 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的教师,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坚持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十五条 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根据培养目标与学生实际,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根据教学大纲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增删和更新,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上课要用规范语言与文字。
第十七条 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目标,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核等要求。每次上课均应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讲课必须做到教学内容正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难点讲透、语言精练、口齿清晰、板书规范、演示规范、操作熟练。
第十九条 要注意因材施教,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确保演示、实验、实训到位,注重培养学生基本技能。避免出现照本宣科、满堂灌的现象。
第二十条 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重视开发学生智能,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不断地总结课堂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改革新路,充分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学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教研室、系(部)取得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既要虚心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又要注意防止对学生要求的无原则的迁就。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学生基础、周课时数拟定学期书面作业布置计划,明确每章作业布置的次数、作业量、作业题类型,要求做到作业量适当,难易适度。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认真负责,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做书面记录,并按《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情况,及时下班辅导,虚心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按《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做好试卷命题、成绩考核与评定、试卷分析、成绩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服从系(部)或教务处的监考安排,认真监考,不得违反监考纪律。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必须按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准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践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的总体要求和实践课的教学要求认真设计,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任务。教师在上课前,应精心准备,先行演示和检查;学生实践前,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实践中加强巡视、指导和检查;注意引导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实践完成后,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作业、论文等;对学生实践成绩进行考核,做好总结工作。实践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部)汇报。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承担教研室安排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配合毕业论文答辩小组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因公外出等要求调、停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不吸烟,不打开和使用手机,不安排学生在课堂做课后作业。
教务处
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