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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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以及公司党委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中心党政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应负责任,保证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中心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构建惩防体系,促进企业廉洁和谐、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工作目标管理,与培训、教学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调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人。

(一)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中心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三)中心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中心贯彻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检查考核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中心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及各支部、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状况,研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纪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风廉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提高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发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建设情况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依法依纪领导、组织责任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支持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能。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及各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组织党风廉政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的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现不廉洁行为,及时指出,进行批评教育,促其纠正。

(三)定期召开党(支)委会和有关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能,督促并抓好相关案件的查处。

(四)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部署、检查、总结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检查、总结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依法治校,开展民主监督,在重大问题上,严格依照决策程序办事。

第八条  单位和部门其他副职领导人员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党委部署和安排,对直接承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组织落实。

(二)对直接管理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不廉洁行为,及时指出,批评教育,促其纠正。

(三)对分管范围内易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薄弱环节和岗位,完善监督制约措施;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影响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中心党政领导人员和各支部、处室、系部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自觉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一级考核一级。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接受公司党委组织考核。

中心领导负责对分管处室、系部执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检查考核:

专项检查考核(与党风建设情况检查结合进行)。

动态考核(视情况而定,见实施细则)。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承办。

第十二条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考核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原则上一年一次。中心要把贯彻执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对党支部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进行述职述廉报告,也要检查本人执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执行党风责任制的情况,与年终奖励考核兑现相挂钩。中层干部执行党风责任制情况结果,作为单位、部门评优和干部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中层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三章责任内容的,应做工作未做,应尽领导责任而未尽的,按照上级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给予组织处理、扣除奖励薪酬、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责令作出检查,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并视情扣减奖励薪酬。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对上级的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者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风党纪和规章制度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所管理单位、部门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不监督、检查、考核的,致使发生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党纪政纪,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并视情扣减奖励薪酬。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失误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由于严重违章违规或失职渎职,造成中心资金、资源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违反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行为的人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屁、纵容的。

(八)对虽经班子集体研究但明显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情形,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人的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对责任人的政纪处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薪酬扣减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分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发生严重不廉洁行为的纳入对分管领导的考核。

第十六条  已知所管辖范围内的有违纪违法问题主动查处,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不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相关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未按规定开展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责任人责任;被司法机关查处的,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是实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

关键和重要环节,要实事求是,操作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心纪委。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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