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汇体育官网入口appAPP下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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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确保每一位在校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特别是让经济较困难的优秀大学生得以继续深造,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管理机构、管理职能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指定专门经办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它无需经济担保,且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各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华体汇体育官网入口appAPP下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上级管理机构为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我院实际,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具体办理工作;学生处及各系负责做好贫困生摸底、申请贷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借款人违纪处理情况,并协助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落实办理贷款有关工作。
二、助学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优秀特困生优先享受。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顺利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杂费、基本生活费),生活俭仆。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7.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享受贷款的学生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1、介绍人是指学院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财务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介绍银行情况,向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负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2、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系领导等),见证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院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为目的。其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院的学费与生活费(本地基本生活费标准)之和,我院暂定为每年6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并抄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4、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学校举办者应继续给予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5、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停贷手续,经办银行自借款学生入伍之日起停发贷款。该借款学生已发生的借款,由学校举办者按其同届借款学生的贴息时间继续为其贴息;其计息还款时间按其同届借款学生的时间标准执行。退役复学的借款学生可以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入伍前的借款,由学院举办者继续按在校生予以贴息。
6、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五、审批及发放程序
1.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向系及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贷款学生向所在系及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时应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贷款学生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组织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家长签字同意贷款的意见书。
(3)见证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
(4)经办银行所需的其它材料
3.各系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按困难和表现情况进行排队,初步确定申贷规模,汇总后报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统计汇总的情况,在省厅下达的贷款招标总额内,经综合平衡后将贷款指标分配给各系。
4.各系根据贷款指标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必须张榜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并组织学生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各系组织见证人认真核对贷款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填写是否准确,见证人在审核完毕后需在申请审批表见证人一栏中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5.各系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汇总表和有关材料交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该中心统一送经办银行。
6.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各系获得贷款批准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每位学生原则上只签订一次合同,借款借据每年签订一次。
7.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生效以后,经办银行将助学贷款统一划到学生个人帐户上,其中欠费学生所欠学杂费部分直接扣除。
六、贷款变更和归还
1.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如有下列情形者,将终止贷款,已获得的贷款予以追回,并支付利息:
(1)借款人谎报家庭实际收入,或采取其它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
(2)借款人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罚。
2.借款人出现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院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银行、学校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学院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3)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院在协助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贷款学生出现休学、停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由该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停发贷款。
4.贷款学生毕业时须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协议,贷款学生承诺与学院和银行按协议归还贷款本息,并保持联系。
5.学院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促使借款人还款的措施。)
6.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归还。
七、建立借款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违约借款人,学校和银行将在校内或公开的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借款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与违约行为。
八、学院对学生开展思想、人格、道德、诚信等专项教育,所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关的教育活动。
九、各系要对贷款学生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考察其学习、生活、综合素质等情况。见证人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操行和学习情况、学籍异动和其它引起贷款变更的情况。
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员要按银校合作协议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和沟通,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及时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异动情况,并定期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汇报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
十一、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