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汇体育官网入口appAPP下载收取和减免学生学费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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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学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对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特定本办法。
一、学费的缴纳和收取
第一条学费的收取标准。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额度,确定我院当年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学费按学年在第一学期开学初收缴,学生中途转学、退学、休学不予退还。
第三条对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应征入伍的学生可按比例退还学费。
第四条学生因保留学籍、留级、休学而转入下一学年学习的,一律按所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已缴费的要补足转入年级学费的差额)
第五条欠费学生所获得的奖学金应用于冲抵所欠学费。
第六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开学报到时,应先缴纳学费,再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自报到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交清学费,对逾期不交者采取以下措施:
1、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如发现未缴学费却办理注册手续者,追究经办工作人员责任。
2、拖欠学费者,不享受学费减免。
二、学费的减免
第七条减免额度
1、每学年减免学费总金额控制在当年所收学费总金额的3%以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2、学生在校期间减免学费累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应交学费总金额的30%。
第八条减免学费的范围和条件
1、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作为评定减免学费的对象。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或国家或省级规定的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严重亏损的工矿企业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家庭收入低微,入不敷出,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4)、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者在生活上有其他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4)、留级生。
第九条减免学费评定时间和程序
1、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初进行,期末前结束,并将减免名单报学生处审核通报院财务处。
2、学费减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出具由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系审核,并提出减免意见后汇总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查同意后通知各系,并汇总造表报院财务处,办理有关减免学费的手续。
5、各系要加强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凡经学院批准减免学费学生其名单和减免金额各系要张榜公布,以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