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书证的使用规则
新闻来源:管理员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10-10  点击量:16053 次
服务规则
一、校园卡一卡通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的有效证件。
二、证件只限本人使用。
三、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服务包括文献外借,打印,扫描。
四、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是免费服务和成本服务。
五、图书馆提供的资源有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资源和光盘、数据库等电子资源。
六、可以借出图书馆的资源有图书和部分光盘,网上电子资源可以利用校内电脑检索使用,其他资源只限馆内使用。
读者规则
读者入馆须知
一、校内读者凭本人有效的读者证件进馆;校外人员来馆联系工作,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在本馆登记,然后进馆。
二、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
三、加强公德意识,勿用物品占用阅览座位。
四、保持馆内安静,禁止喧哗,进入阅览室请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五、保持馆内整洁卫生,禁止将食物及饮料带入馆内,禁止乱丢废弃物。
六、爱护馆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禁止随意涂抹刻画,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品。
七、保护图书馆和读者的安全,禁止在馆内任何地点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八、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停权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负刑事责任。
证件管理办法
一、证件类型
图书馆的读者包括办理了读者证件的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与本校有协作任务的校外人员。有效读者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校园卡、临时借书证。读者凭有效读者证件进入图书馆,并按其规定使用。
二、读者证件办理
凭本人校园卡、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相应注册手续后,校园卡可作为借书证使用;若未办理校园卡者,凭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交近期免冠半身小一寸照片一张,办理临时借书证。
三、借阅权限
(一)学生每次可借阅中外文书不超过5册;教职工每次可借阅中外文书不超过10册,借期90天,可续借一次,借期90天。
(二)应还书籍如有他人预约在先,则不能续借;
(三)读者可实行预约借书,预约最多2册;
(四)特藏、期刊一律不外借。
四、妥善保管读者证件
(一) 有效读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重复领取,不得使用他人证件。借用、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失效的证件,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证件,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用他人借书证,借用双方各停止借书权1个月。
2、用本人失效借书证(已挂失或已注销的借书证),扣留失效证件;停止借书权2个月,返还图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
3、用他人失效借书证,扣留失效证件;停止借书权2个月,返还图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
4、盗用、冒用他人借书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书证者,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对校内人员,同时还要停止借书权6个月。
(二)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来馆挂失,也可电话(8325051)临时挂失,随后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借书证遗失后未挂失所造成的后果,由丢失者本人承担。挂失一周后补证,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单位证明),办理交纳补证费,清还所借图书、处理违章、补缴罚款等项事宜。
五、退证手续
(一)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进修结业等)须清还所有外借书刊,将借书证归还图书馆,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
六、读者向图书馆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即认为承诺遵行本办法,作为读者与图书馆就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达成了协议。
文献资源使用规则
馆藏文献是学院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学院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读者损坏、遗失文献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文献破损规定
读者损坏文献,按文献被损程度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原价1/2赔偿;
2、随书光盘损坏,按书价原价赔偿;
3、书籍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4、在进行馆藏剔除处理后,按遗失图书赔偿的书籍的所有权归赔偿者。
二、文献遗失规定
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加收文献加工费5元。
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2倍价值赔偿,赔偿标准:原文献价格×2(赔偿系数)+5元(文献加工费)。
三、偷盗处罚规定
1、凡未办手续,未经同意,私带学院书刊、光盘出图书馆,一律以偷盗论处。
2、偷窃书刊、光盘,除追回被窃书刊、光盘(如损坏和遗失,则购买原文献赔偿)外,每册加收文献加工费5元,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2倍价值赔偿,赔偿标准:原文献价格×2(赔偿系数)+5元(文献加工费);停止借书权6个月;责令本人写检讨,存档备案;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院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四、合理使用文献
为督促读者准时归还图书,提高文献的使用率,外借图书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若有图书逾期未还,则图书馆停止提供外借服务,并收取逾期使用费,具体规定如下:
1、外借图书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否则,每册图书每天收0.1元逾期使用费。
2、寒、暑假到期应还回的图书,可在开学后1周内还书,免收图书逾期使用费。如果在法定假期内应还者,则相应延迟还出时间;如果图书在法定假期之前已到还书日期,逾期使用费从实际到期日起(包括假期)累计计算。
3、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注明返校时间),图书馆办公室确认后可延长外借时间;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按过期处理。
4、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需清还图书,如未经允许私自带走,逾期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5、遗失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时将另收逾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