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

新闻来源:管理员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09-28  点击量:1913 次

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 

为了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培养真正的“双师型”教师,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系部要有计划地安排45岁以下的专业教师到企业参加社会实践,各系部每年利用假期或教学轮空时间至少安排1-2名教师(可重复安排),并在教师参加实践前一周内将“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安排表”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2、参加社会实践的企业由系部负责安排,要求企业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而且在当地。

3、实践单位、岗位、内容应与教师所学专业、所授课程相关。

4、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应遵守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个人与学院形象。

  • 教师社会实践时间每次不能少于1个半月。

6、教师社会实践结束时,要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总结报告装入教师档案。并且系部主任要组织本系教师召开交流会,重点安排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交流经验,分管院长与教务处长参加会议。

7、系部主任要对教师社会实践情况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以保证社会实践的效果。

8、教师假期参加社会实践学院给予一定的津贴与交通补贴,津贴按学院加班费计算,交通补贴按每天5元计发。

  • 学期中参加教学轮空锻炼的教师津贴参照学院行政坐班津贴发放。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由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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