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办法及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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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及实施办法。

一、认定范围

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省范围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

二、认定标准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及时组织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三、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普通高中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评议小组。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学生资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4.各校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持联系。

 

(三)认定程序

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各普通高中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要随寄《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学校存档备查。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和资助名额,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要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为方便资金发放,学生银行卡统一在选定银行办理。

四、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学校应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各校要将市教育局设立的学生资助的三个投诉电话公布在宣传栏等显著部位。(基础教育科2473084 咨询与投诉中心2407900 学生资助中心2474096 )

各普通高中学校在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帮困助学学费减免资助对象时,可参照本办法的认定原则、标准与认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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