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 资助资金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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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市属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是指市属高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
第三条 各校要按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出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市属高校按4-6%的比例、中等职业学校按5%的比例、普通高中按3-5%的比例提取。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要列入学校年初预算,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范围如下:
1.用于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贫困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学费交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7.对残疾学生的免学费、生活补助等;
8.在校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和体检费减免,及其他对学生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性收费减免;
9.寄宿制学校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第六条 学校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凡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资助工作经办人员审核签字,方可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第七条 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审批程序;发放的校内资助资金由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第九条 学校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分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各项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
第十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本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要分别建立奖、助、减、免、贷、勤工俭学等体现本校办学特色,具体操作性强的资助实施方案,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要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和市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